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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润生与陈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生,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赵润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润生与被执行人陈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润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用人民币99350.2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陈雷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