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与薛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薛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耀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薛保才,男,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李广平,系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亚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