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芳与强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强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赵芳,女。被执行人强宏祥,男。本院在执行赵芳与强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449民事调解书,执行案款35000元,受理费475元,执行费525元,计3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