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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庆岭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庆岭,方春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45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方庆岭,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生,住夏津县。被告方春焕,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庆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