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苏胜利。被执行人李景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胜利与被执行人李景悦(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