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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952号

苏胜利与李景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胜利,李景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苏胜利。被执行人李景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胜利与被执行人李景悦(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