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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146号

冯金华申请执行邱志模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金华,邱志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志模,男,汉族。冯金华与邱志模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783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身体残疾且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