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项国龙,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军与项国龙、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计819661.70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既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4)呼民一终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云继新
审判员 袁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