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张小平,男,生于1978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邓燕柳,男,生于1976年10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源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东路25号16幢1-4号。法定代表人任开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3号1幢4-1。负责人李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小平诉被告邓燕柳、重庆源平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宇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