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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086-3号

任霞与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霞,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086-3号申请执行人任霞。被执行人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任霞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