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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762号

刘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保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庆,师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762号申请人刘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师保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保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师保全名下财产2.7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安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