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商初字第8号原告杭锦旗锦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8086-9。法定代表人白凤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羊换,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锦旗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凤光,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凯龙水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8950-7。法定代表人温霞,经理。
原告杭锦旗锦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锦旗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凯龙水务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锦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800元,减半收取9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锦旗锦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富在
审 判 员 王建功
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