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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044-1号

申请执行人毛海燕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海燕,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044-1号申请执行人毛海燕,女。被执行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毛海燕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马 星

审判员 刘宏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