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044-1号申请执行人毛海燕,女。被执行人南阳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毛海燕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马 星
审判员 刘宏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