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84号原告杨毓芬,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会,女,汉族。被告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芬诉被告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毓芬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毓芬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