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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784号

杨毓芬与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毓芬,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84号原告杨毓芬,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会,女,汉族。被告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芬诉被告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毓芬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毓芬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