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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蓬法执字第315号

烟台腾宇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腾宇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蓬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腾宇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曹家庄四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滕文波,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蓬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蓬法执字第315号烟台腾宇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超

审 判 员  马晓楠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