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47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永刚。
被执行人:孙媛,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永香,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柴智,男,汉族,1966年8月2号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永华。
被执行人:刘湘,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令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令文。
被执行人:郑应中,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李兰香,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执行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柴智、赵永香、安徽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赵永华、刘湘、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郑应中、李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斌
审 判 员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吴松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