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425号

段志雄与芮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志雄,芮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段志雄,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芮国辉,男,1967年112月1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段志雄申请执行芮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芮国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志雄案款132045元。申请执行人段志雄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芮国辉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32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