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段志雄,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芮国辉,男,1967年112月1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段志雄申请执行芮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芮国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段志雄案款132045元。申请执行人段志雄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芮国辉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32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