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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与杜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杜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原,该分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文革,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雷强,该分行员工。

被告:杜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杜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