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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非执审他字第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邓清榕、王首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非执审他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邓清榕,王首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非执审他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邓清榕,女,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首禄,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川省万源市公证处对罗宗荣作出的(2015)万公证字第028号公证书。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5)万公证字第028号公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2015)万公证字第028号公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万公证字第028号公证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牟必春

代理

审判员  陈武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