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158号

李连婷与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连婷,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李连婷。委托代理人郭进,系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百悦尚城一期会所三楼02室,注册号为441900000083411。法定代表人李潇。委托代理人周超群。委托代理人刘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婷诉被告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鸿景房地产有��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连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