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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法执字第71-1号

高文鹏与刘丽君、贾如、孙春雨、简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鹏,刘立军,贾如,孙春雨,简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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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鹏,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通泉乡红光村被执行人刘立军(曾用名刘丽君),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通泉乡红星村。被执行人贾如,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孙春雨,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简东亮,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高文鹏与被执行人刘丽君、贾如、孙春雨、简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丽君、贾如、孙春雨、简东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春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孟明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