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伟。被执行人李朝国、刘广银。本院在执行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可伟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
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伟。被执行人李朝国、刘广银。本院在执行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可伟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