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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269-3号

王成威诉姜保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威,姜保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威(又名王成为),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姜保通,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托克托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托执字第2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保通及其妻子王海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佳馨小区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姜保通已履行了部分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保通及其妻子王海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佳馨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云继新

审判员  袁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