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10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朱天合、武红卫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朱天合,武红卫,李团,武光利,赵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被执行人朱天合,男,1963年5月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武红卫,男,1968年11月1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团,男,1953年11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武光利,男,1980年2月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赵海霞,女,1978年12月25日生,住沁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朱天合、武红卫、李团、武光利、赵海霞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沁证经字第04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朱天合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天合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文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