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陕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尤江涛、吕秋锁,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江涛、被告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原、被告之间缺乏婚姻基础。原、被告于2011年2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就以朋友关系交往,在被告的哄骗下,双方在一起同居,后迫于与被告同居的事实,在被告的要求下双方于同年6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从双方认识到领取结婚证,前后时间不足四个月,因此与被告之间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2、原、被告之间婚后也没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结婚后,原本想着同被告慢慢培养夫妻感情,来维系这个家庭,可是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尽一点家庭责任,而且经常找我不是,导致我与被告之间关系十分紧张,婚后没有建立其应有的夫妻感情。3、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与被告结婚后,虽然被告婚后脾气暴躁,无缘无故找我麻烦,但我想着只要有了孩子或许被告就会改变,但后来发现被告根本没有生育能力,并不断找我麻烦,对家里一切不管不问。无奈,我于2014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对我不管不问,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综上,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基础,婚后也没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目前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也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前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良好,婚后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是通过自由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关系确立后,由于双方感情发展顺利,在双方父母同意下就领取了结婚证,确定了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共同创业,共同成长,相濡以沫,夫妻恩爱。2、我与原告感情良好,未达到法院判决离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也必须是双方感情破裂才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我们婚姻内完全没有发生过,所以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3、即便法院判我离婚,彩礼5.6万元和家庭共同债务6.65万元也应当予以返还。我为农村家庭,结婚时借亲戚朋友5.6万元给女方做彩礼,加上三金、酒席,现在是债台高筑,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婚后,我干养殖业借了一部分外债,加上母亲住院借款,共借外债6.65万元,这些债务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予以共同分担。综上,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即便判离,对我的彩礼应当返还,对家庭债务也应当予以共同分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通过网络认识,2011年2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份双方订婚,之后原、被告经常在一起交往,彼此相互了解,关系融恰。同年6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其它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
原告于2014年6月份外出打工,同年9月份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后被告虽做和好工作,被原告拒绝。2015年9月28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本院主持进行调解,但因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结为夫妻,婚前基础良好,婚后一度感情和睦,后双方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而原告却以外出打工挣钱为由,于2014年9月份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做和好工作,原告拒绝和好。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