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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56-4号

周运享与刘爱国、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运享,刘爱国,李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56-4号申请执行人周运享。被执行人刘爱国。被执行人李春莲。申请执行人周运享与被执行人刘爱国、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偿还周运享借款本金3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将刘爱国、李春莲共有的并在借款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十里村9-14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产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双方达成“自2015年12月起,刘爱国、李春莲每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8000元”的和解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周运享与被执行人刘爱国、李春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刘爱国、李春莲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运享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辜忠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