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944-1号申请执行人于茂文。被执行人黄金民。申请执行人于茂文与黄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