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褚谷村284号。法定代表人隋治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红。被告董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继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