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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138号

蓬莱鹏程有限公司与董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褚谷村284号。法定代表人隋治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红。被告董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莱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继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