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旭。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李红旭与李建华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
李红旭与李建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旭。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李红旭与李建华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