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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89号

李红旭与李建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旭,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旭。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李红旭与李建华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