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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391号

周广辉与鲍增严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广辉,鲍增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91号

申请执行人:周广辉,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增严,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周广辉与鲍增严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6861.48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鲍增严现在服刑。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静

审 判 员  俞斌

代理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