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双执字第816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西桥委*组。被执行人刘丹,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客运站家属楼。被执行人关鹏,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刘丽英诉刘丹、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丹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英欠款50000元及利息,关鹏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