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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16号

刘丽英申请关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英,刘丹,关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双执字第816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西桥委*组。被执行人刘丹,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客运站家属楼。被执行人关鹏,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刘丽英诉刘丹、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丹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英欠款50000元及利息,关鹏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