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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683号

高万河与尼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万河,尼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83号原告高万河,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尼胜利,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松,上蔡县司法局大路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万河诉尼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万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被告尼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万河诉称,原告经杨新华介绍给被告装修彩钢瓦,彩钢瓦价值13000元,装修完毕后,被告尼胜利于2015年5月30日给杨新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6月20日付清欠款,超一天多付一百元。2015年7月16日,杨新华为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是原告给被告装修的彩钢瓦,13000元应由尼胜利给付原告,原告找被告催要数次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尼胜利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

被告尼胜利辩称,原告为被告建房,没有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如期完工,导致被告的房屋没有租出去。北边的房屋修建比主房低,南边的房屋比北边的房屋更低。且原告偷工减料,房屋修建不合格,让原告去修理,原告至今未去。欠条是原告高万河和介绍人杨新华在被告头脑不清的情况下威逼被告所写。原告为被告建房时还有三个门没有装上,应把三个门所占面积的工钱和已经支付的3000元扣除。

经审理查明:经杨新华介绍,原告高万河为被告尼胜利修建彩钢瓦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完工后,被告尼胜利于2015年5月30日为杨新华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杨新华现金13000元正(壹万叁仟元正)。尼胜利2015年5月30号6月20号付清欠款人:尼胜利超一天加一百元正”。2015年7月16日,杨新华为原告高万河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虽然被告尼胜利于2015年5月30日为杨新华出具欠条一份,但13000元是原告高万河为被告尼胜利装修彩钢瓦的工资款,杨新华只是介绍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尼胜利未清偿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杨新华证明、证人熊某、毕某的当庭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承揽合同的标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定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定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拒不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持被告出具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按照原告的施工面积及扣除未完工的三个门,加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9600元,原告对被告的辩称未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了逾期利息,但是对利息的约定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尼胜利出具的欠条上载明到2015年6月30日还清,应当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次日起即2015年7月1日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其彩钢瓦房屋修建不合格,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告知被告尼胜利是否对房屋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尼胜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万河欠款96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尼胜利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