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90号被执行人昆山高宇特种线材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99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明铜。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高宇特种线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166号(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