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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二字第00091号

于从君与徐高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从君,徐高荣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二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于从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满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徐高荣,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从君与被执行人徐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继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它执行能够条件时,可以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跃文

审判员陈新大

审判员李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