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87-2号原告林宝俤,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学,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被告杨凤娥,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住所地: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青楼下**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娥。
原告林宝俤与被告林华学、杨凤娥、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限制被告林华学出境,同时冻结原告林宝俤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解除对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林宝俤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旭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