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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87-2号

林宝俤与林华学、杨凤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宝俤,林华学,杨凤娥,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87-2号原告林宝俤,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学,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被告杨凤娥,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住所地: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青楼下**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娥。

原告林宝俤与被告林华学、杨凤娥、福建省连江县华凤水产制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限制被告林华学出境,同时冻结原告林宝俤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解除对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林宝俤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旭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