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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481号

孙某与肖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肖某。孙某申请执行肖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海顺

审判员  李文生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