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46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松,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松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7月间,被告人金松为了能够以其儿子金蔼沉的名义贷款购买珠海市拱北岭秀城公寓1栋1602房,与李丕局(另案处理)商议制作一本有银行流水记录的假存折。李丕局答应后,被告人金松将其儿子金蔼沉的身份信息提供给李丕局。几日后,被告人金松收到李丕局提供的一本户名为金蔼沉、账号为44×××58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余额219117.39元),并向李丕局支付200元报酬。其后被告人金松使用该存折成功办理了贷款购房手续。2015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松持该本存折到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打印存折,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金松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存折被当场缴获。经鉴定,户名为金蔼沉、账号为44×××58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是伪造存折。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委托书,随案移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存折真伪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存折一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松伪造银行存折这一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松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松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娟
审判员 黄超
人民陪审员胡钦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