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一特字第8号
申请人:陈桂荷,女,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陈桂荷申请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与申请人陈桂荷系叔嫂关系。陈桂荷称陈某天生智力障碍,属智力二级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在2009年7月15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为智力残疾人,残疾证号XXXXXXXXXXXXXXX。因陈某父母去世,陈桂荷是陈某日常生活的主要料理人,现陈桂荷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桂荷为监护人。经审查,陈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陈某的父亲陈铭信、母亲王丽勤、哥哥陈泽文已故,近亲属有姐姐陈醒娟、陈婉嫦。陈桂荷与陈某系叔嫂关系。陈某所在居委会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陈桂荷成为陈某的监护人。2015年10月9日,陈桂荷申请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学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1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目前存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纳。陈桂荷申请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陈桂荷与陈某为叔嫂关系,但是陈桂荷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陈某所在居委会亦同意,故由陈桂荷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妥,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桂荷为陈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练珍
人民陪审员 李慧霞
人民陪审员 何耀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