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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执字第691号

牛建芳、刘盛田与祥辉置业有限公司、祥辉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建芳,刘盛田,祥辉置业有限公司,祥辉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牛建芳(NGAU,KinFong)

申请执行人:刘盛田(LAU,ShingTin)

被执行人:祥辉置业有限公司(CHEUNGFAILANDLIMITED)。

被执行人:祥辉建筑工程公司(CHEUNGFAICONSTRUCTIONCO)。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名惠阳县淡水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执行的(2015)惠中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牛建芳、刘盛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祥辉置业有限公司、祥辉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一案,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均没有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牛建芳、刘盛田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有利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本案指定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惠中法执字691号案件指定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将指定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积赋

审判员  吴国光

审判员  黄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