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胡华根,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昌。
被执行人:付文娟,女,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根与被执行人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付文娟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付文娟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付文娟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文娟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17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文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徐传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长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