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王联浩。委托代理人王玉兰(系王联浩之女)。被告陈沛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陈沛开。被告王新秀(系被告陈沛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共有人)。本院在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陈沛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被告王新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联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玉
审 判 员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韦树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