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三初字第141号

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赵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赵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41号

原告: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727139-9,地址:上高县城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闻德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被���:赵文军,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赵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以需继续调取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希尔顿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

代理

审判员  肖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冷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