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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149号

王五战与苏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五战,苏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王五战,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苏洋,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五战;

被执行人:苏洋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苏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卢次川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