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49号
申请执行人:王五战,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苏洋,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王五战;
被执行人:苏洋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苏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卢次川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