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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643号

印冬生与杨小娟、印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印冬生,杨小娟,印文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643号原告印冬生。被告杨小娟。被告印文余。

原告印冬生与被告杨小娟、印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冬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娟、印文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冬生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款45000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前还清。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印冬生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被告杨小娟、印文余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确认下列事实: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杨小娟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0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的“今借人”处签名为杨小娟、印文余。后被告未还款。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中的“印文余”亦为杨小娟所签。另查明,被告杨小娟与被告印文余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杨小娟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使得原告与被告杨小娟之间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杨小娟与被告印文余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小娟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凭条诉讼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小娟、印文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印冬生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