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新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冯北路5号。被执行人杨志群。被执行人赵秀兰。本院在执行淄博新塑化工有限公司诉杨志群、赵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