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0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住所地东港市大东镇黄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景田,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则,系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国军,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宋国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水费合计1368元及相应滞纳金、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2032元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198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额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小字第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菅秉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