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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241号

彭帅与董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帅,董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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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41号

申请执行人:彭帅,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董言香,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彭帅申请执行董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沛 专

审 判 员 陈 义 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 国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