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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18号

卢宽、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宽,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18号

申请执行人:卢宽,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

申请执行人: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风村1-1-16。

法定代表人:尹文科,经理。本院在执行卢宽与被执行人天津九洲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