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788号原告徐响军与被告孙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响军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志威支付执行款1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50000元。现查明执行双方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788号案终结���行。申请执行人徐响军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寿溪
审 判 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郭六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