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525号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泽、白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泽,白俊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甲,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学泽,无业。被告白俊玲(张学泽之妻),无业。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学泽2009年7月17日在乌马营支行贷款224000元,被告白俊玲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2014年7月16日偿还,月利率万分之9,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5计收利息。被告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38000元,原告保留对其余借款本息继续追索的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