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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张执字第292-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同,淄博恩帕迩建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同。被执行人淄博恩帕迩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本院在执行张世同诉淄博恩帕迩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84894.7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